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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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3/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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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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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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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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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制度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管理人;董事;局長;委員 / 政府代表 / 政府駐專營公司代表;政府代表 / 合營組織 / 企業 / 批給;特許 / 公共服務 / 兼任 / 抵觸;不得兼任 /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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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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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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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40833號法令、一九七七年四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2105號法律、一九七零年四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139/70號法令及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491/73號國令。
根據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22/92/M號法令,提前委任政府董事代表及政府代表的程序。
刊登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2792頁的更正書(第2/92號),更正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刊登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3178頁的更正書(第5/92號),更正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70/92/M號法令修改第八條和第十三條之規定。
違反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4/96/M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的義務,將導致適用本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