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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4/94/M
  • 公佈日期
    1994-02-2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8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法律制度 / 整合程序;納編程序  / 人員納編(葡國) / 公務員 / 公共職能;公職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澳門 / 公共行政 / 葡萄牙 / 行政人員 / 更正;更改 /
  • 摘要
    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國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 頁數
    第104-112頁
  • 註記
    刊登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79頁的更正書第3/94號, 更正第十七條第二款。
    透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31/GM/94號批示,列出本法令第九條第一款所指認可選擇卷宗應包括的文件。
    根據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2/95/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對於本法令訂定在審計法院作行為註錄之規定過渡性維持有效。
    根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9/97/M號法令之規定,本法令第十八條所定之制度適用於獲承認具有第九條第一款b項所指退休權之人員。對獲承認具有第九條第一款a項、b項和c項所指之任一權利之人員,如其職位出缺時予以消滅者,上述制度不適用。
    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96/99/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第十七條第三款b項之規定。
    本法令是為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在澳門地區之適用制定施行細則,而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第357/93號法令已停止生效,故本法令亦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