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4/96/M
  • 公佈日期
    1996-03-1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修改 / 章程;通則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基金;資金 / 澳門發行機構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澳門金融管理局)
  • 頁數
    第620-637頁
  • 註記
    修改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第39/89/M號法令第四條有關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的特定職能:在法律、法令、訓令、批示或其他規章性法規中提及前"公共企業 - 澳門發行機構"時,均視作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廢止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公佈的第27/90/M號法令及附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第39/89/M號法令中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關於準用方面:提及經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八日公佈的第27/90/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第39/89/M號法令附件所載通則的規定,視作提及本法規所核准通則的相應規定。
    本通則的規定對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公佈的第53/93/M號法令核准的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財政制度而言,為一特別法律,上述法規的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條c項、第六條e項及f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均不適用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18/2000號行政法規更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