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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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5/8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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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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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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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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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社會復原所(中心) / 管理 / 委員會;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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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社會復原所領導及行政歸由一個綜合紀律委員會負責,並訂定其職權--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20/79/M號法律第一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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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92-3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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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20/79/M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
修改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副刊第8297號訓令的內容。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4/91/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