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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5/95/M
  • 公佈日期
    1995-03-27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職責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 / 人員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規章;條例 / 澳門港務廳 / 取消;消滅;撤銷 / 海事署 /
  • 摘要
    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若干廢止。
  • 頁數
    第440頁
  • 註記
    廢止《澳門港務局規章》第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二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六款、第二十七款、第二十九款、第三十款及第三十三款、第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該規章是由一九零九年十一月三日公佈的國令核准的。
    廢止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1654號立法性法規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副刊第1729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1783號立法性法規第四條、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第1810號立法性法規第七條、一九七一年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1842號立法性法規第十條、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37/72號立法性法規第十條、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54/75號省令第九條、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7/78/M號法律第四條、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2/77/M號法律、一九二七年一月八日《澳門憲報》第二期第12694號國令、一九六八年四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48296號國令、一九七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10/77/M號法令、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307/78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77/85/M號法令、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副刊第1727號立法性法規、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780號立法性法規、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五期第2370號訓令、一九六九年三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9015號訓令、一九七五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1/75號訓令、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219/75號訓令及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31/93/M號訓令。
    刊登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625頁內的更正書(第8/95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重新公佈經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1/98/M號法令修改後本法令的全文。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1/98/M號法令廢止的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1/98/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1/98/M號法令對本法令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重新編號,變成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本法令被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4/2005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