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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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6/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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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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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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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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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職責;授予 / 護照 / 身份證明文件 / 規定 / 九零無證登記行動 / 臨時居留證;臨時逗留證 / 非法;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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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新修訂八月廿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六條事宜(批給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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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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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49/90/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
而根據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廿八期第一組第46/GM/96號批示,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分證,如逾期不進行更換,臨時逗留證即告無效,由於第49/90/M號法令已經失效,故第16/91/M號法令亦隨之而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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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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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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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