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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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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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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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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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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工業產權法典 / 法律制度 / 工業產權 / 專利證 / 銷售商標 / 註冊銷售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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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工業產權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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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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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已刊登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A。
本《工業產權法典》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第30679號國令及第17043號部長訓令,以及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40/87號法令。同時廢止一九三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的第1972號法律、第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的第34193號國令、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日的第96/72號法令、一九七四年二月二日的第32/74號法令、一九八零年五月三十日的第176/80號法令、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的第285/83號法令、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第408/83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的第27/84號法令及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的第332/89號法令,以上法規均未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授權澳門經濟司在澳門地區接受有關商標權利保護的資料文件,並開展必要工作使有關的權利保護在澳門有效落實。第五章全章 - 在澳門的保護 -(由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具體提及商標的註冊、申請的遞交、公佈,以及將《工業產權法典》延伸至澳門適用。
刊登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061頁的更正書(第16/95號),更正序言的第六條及第九條和《工業產權法典》第四條、第三十條第八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三條c項、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條及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
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56/95/M號法令廢止《法典》的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97/9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