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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6/96/M
  • 公佈日期
    1996-04-0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章;條例 /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規章 / 酒店業 / 旅館業場所 / 舞廳 / 價格 / 安裝;設施 / 稽查;監督;監察 / 違法行為 / 刑罰;處罰;處分 / 旅遊 / 權限;管轄權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市政機構 / 商法典 / 旅遊司 /
  • 摘要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 頁數
    第713頁
  • 註記
    本法規應與第一百零六條所指的規章一同開始生效。
    本法規的規章由總督以訓令核准(於同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第83/96/M號訓令)。 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第六條第一款第四組及第五組所指的同類場所的有關程序應由旅遊司送交市政廳。 本法規適用於在其生效之日存在的所有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但第三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除外。 在本法規生效之日存在的名為旅館的酒店場所得保持此名稱,但應對其適用規章中所載與該名稱相應的規定。 在本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發出執照的實體得對本地區存在的所有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根據規章的規定,重新劃分等級。 廢止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公佈的第30/85/M號法令。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0/99/M號法令廢止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制定飲食/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特別程序並決定不適用本法令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亦不適用本法例及其補足法例中與該特別程序抵觸的規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2021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