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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6/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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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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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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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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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貨幣;硬幣 / 當地貨幣 / 貨幣流通 / 最高限額度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大西洋銀行 / 中國銀行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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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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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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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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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95/M號法令,許可中國銀行發行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等面額之澳門幣新鈔票。
- 第49/96/M號法令,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拾圓之新硬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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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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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