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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7/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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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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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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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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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範;規定;規條 / 著作權 / 電腦程序;電腦程式 / 錄音製品 / 錄像製品 / 設備 / 進口 / 處分;制裁;處罰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刑事訴訟程序 / 行政程序法典 / 檢察院 / 知識產權 / 刑法典 / 罰款;罰金 / 水警稽查隊 / 經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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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遏止在商業上違反有關錄音製品、影像製品及電腦程序之知識產權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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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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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在不妨礙第廿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下,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為著第廿二條的效力,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自本法規公佈日起計三十日後生效。
第六條的規定自本法規公佈日起計三十日後生效。
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第廿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日期前已授予的許可。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公佈的第66/95/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及第四章第二節所載的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對本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和程序作補充適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43/99/M號法令廢止本法規第二條的規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1/99/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