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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8/83/M
  • 公佈日期
    1983-03-1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1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安裝;設施 / 應用;使用 / 認可;確認 / 商業化 / 設備 / 費用;稅率;收費 / 稽查;監督;監察 / 違法行為 / 刑罰;處罰;處分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無線電網絡 /
  • 摘要
    訂定使用無線電通訊有關措施--撤銷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1620號立法性法規。
  • 頁數
    第525-536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三年五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924頁。
    廢止與本法令規定相扺觸的所有無咏電通訊法例,尤其是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620號立法性法規。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6/M號法令廢止第三十條第三款之條文。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85/90/M號法令廢止第三十八條之條文。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自設立電信暨資訊技發展辦公室之日起,原由郵電局行使的電信領域權限轉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該等權限尤為:(一)輔助政府協調、監督和規劃電訊領域;(二)管理及監管無線電頻譜;(三)作為電訊領域的代表。此外,在適用於電信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中對郵電局及其局長的表述,分別視為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其內容包括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6/M號法令;經本法令中有關條文;經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98/M號法令內之相關條文。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GM/94號批示,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35/GM/96號批示,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7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對使用及銷售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對使用及銷售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所指的認可證明書和擁有准照,但本批示或其他法例另有規定除外。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對使用及銷售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所指的認可證明書和擁有准照,但本批示或其他法例另有規定除外。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7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經第4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修改,以及在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增加第1.17類別。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增加第1.18類別及註i。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和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