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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8/89/M
  • 公佈日期
    1989-03-2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2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負擔 / 議定書;協議書 / 職業培訓 / 海軍 / / 澳門港務廳 / 預算 / 海事署 /
  • 摘要
    規定海事署負責葡國海事署與澳門政府簽訂協議書之經常負擔。
  • 頁數
    第1299 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九年四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267頁。
    按照葡國海軍與澳門政府所簽訂的合作書,"澳門號"三桅船交由澳門港務廳管理,而該法令規定相關的負擔是由澳門海事署的預算撥款承擔,由於"澳門號"三桅船已於1998年6月送到葡國參加世界博覽會,並留在葡國,故該法令亦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