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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8/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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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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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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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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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負擔 / 議定書;協議書 / 職業培訓 / 海軍 / 船 / 澳門港務廳 / 預算 / 海事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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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海事署負責葡國海事署與澳門政府簽訂協議書之經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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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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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九年四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267頁。
按照葡國海軍與澳門政府所簽訂的合作書,"澳門號"三桅船交由澳門港務廳管理,而該法令規定相關的負擔是由澳門海事署的預算撥款承擔,由於"澳門號"三桅船已於1998年6月送到葡國參加世界博覽會,並留在葡國,故該法令亦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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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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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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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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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