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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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9/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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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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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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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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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居民身份證 / 認別證 / 身份證 / 外籍居民身份證;非葡籍認別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費用;稅率;收費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廢止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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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分證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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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31-10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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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6/92/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3/95/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79/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公佈的第126/84/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公佈的第27/86/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51/92/M號法令,以及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44/97/M號訓令有關國民身份證的某些部分。
下列法規在澳門不再適用:一九九一年四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公佈的第112/91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133/92號法令。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本法令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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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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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112/91號法令,將澳門地區身份認別資料系統統一,並援引向所有居民發出一強制性身份證明文件。
- 第133/92號法令,重新編寫三月廿日第112/91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統一澳門地區的身份證制度(統一葡國公民認別證模式)。
- 第6/92/M號法令,關於規定發出澳門居民新身份證事宜--若干撤銷。
- 第63/95/M號法令,核准新居民身分證式樣及修改一月二十七日第6/92/M號法令(規範居民身分證之發出)。
- 第79/84/M號法令,訂定認別證之發給--撤銷一九五六年八月一日第四○七一一號法令、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四一○七八號法令、一九五二年二月廿九日第三三六六二號法令及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四一○七七號法令。
- 第126/84/M號法令,修正六月二十一日第79/84/M號法令第一一、一二、一七、二一、二四、四七及五三條條文及在同一法令內增設第一五條條文(認別證之發給)。
- 第27/86/M號法令,修正七月二十一日第七九∕八四∕M號法令第三、八及五三條條文(認別證之發給)--撤消二月二十七日第九∕八四∕M號法令第三二條。
- 第51/92/M號法令,修訂七月廿一日第七九∕八四∕M號法令關於管制澳門葡籍認別證之簽發及訂出開始簽發新認別證模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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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