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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9/99/M
  • 公佈日期
    1999-05-1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居民身份證 / 認別證 / 身份證 / 外籍居民身份證;非葡籍認別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費用;稅率;收費 / 權限;管轄權 / 印刷品;印件 / 廢止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 摘要
    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分證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 頁數
    第1031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6/92/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3/95/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79/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公佈的第126/84/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公佈的第27/86/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51/92/M號法令,以及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44/97/M號訓令有關國民身份證的某些部分。
    下列法規在澳門不再適用:一九九一年四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公佈的第112/91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133/92號法令。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由於本法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相觝觸,所以不採用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