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89/M
  • 公佈日期
    1989-01-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章;條例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法律制度 / 人員 / 特別職程 / 郵務督導員職程 / 郵務輔助員職程 / 郵務人員職程 / 無線電通訊助理員職程 / 無線電通訊技術助理員職程 / 郵差職程 / 人員編制 / 職程與職務 / 郵電司 /
  • 摘要
    核准郵電司新組織章程--若干撤消。
  • 頁數
    第40-62頁
  • 註記
    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第112/GM/99號批示)
    廢止所有明示或默示與本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法例,尤其是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副刊公佈的第27-A/79/M號法令、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副刊公佈的第9/82/M號法令、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38/82/M號法令、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16/83/M號法令、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第25/83/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第45/85/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五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45/87/M號訓令、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公佈的第152/87/M號訓令;而一九七三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公佈的第492/73號命令第八章(刑事保護)之規定繼續生效。
    刊登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294頁內的更正書(第9/89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6/89/M號法令廢止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76/90/M號訓令廢止郵電司的人員編制表之內容。
    由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47/92/M號訓令再次廢止該人員編制表之內容。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92/99/M號訓令再次廢止該人員編制表之內容。
    由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0/99/M 號法令廢止《澳門郵電司組織規章》第一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88/99/M 號法令廢止第九條第一款a 項、b項及c項、第二款a 項至d 項和第三款,以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自設立電信暨資訊技發展辦公室之日起,原由郵電局行使的電信領域權限轉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
    該等權限尤為:(一)輔助政府協調、監督和規劃電訊領域;(二)管理及監管無線電頻譜;(三)作為電訊領域的代表。
    此外,在適用於電信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中對郵電局及其局長的表述,分別視為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其內容包括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6/M號法令;經本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98/M號法令內之相關條文。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9/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現行之人員編制。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2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本法令第一百一十二條所指的工作證。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44/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由第59/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人員編制。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2006號行政法規在《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二條第一款內增加j)項l)項。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66/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一替代人員編制。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一條、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二條。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在《郵政局組織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九-A條、第五十九-B條、第六十-A條及第六十-B條。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所載的表一取代《郵政局組織規章》表一所載的郵政局人員編制。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郵政局組織規章》的名稱為《郵電局組織規章》。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廢止《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二條第四款、第五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五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更新提述。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9/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郵電局組織規章》第九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所載的郵電局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