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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0/91/M
  • 公佈日期
    1991-03-25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2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修改 / 規定 / 職業 / 藥劑師 / 製藥業務 / 市場學 / 商業化 / 藥物;藥品;藥劑 / 維護消費者權益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商業場所 / 廣告;宣傳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公共衛生 / 衛生;健康 / 權限;管轄權 / 衛生司 /
  • 摘要
    修訂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若干條條文(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 頁數
    第1221-1223頁
  • 註記
    修改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副刊第58/90/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三條a項、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中止該法令所附載的費用表的第一.三款及第二.三款關於藥房學徒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8/2020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八十七條。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4/2023號法律修改第58/90/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
    (第4/2023號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