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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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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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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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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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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追認;批准 / 協約 ;公約 / 通知;通報 / 司法文書 / 民法 / 商法 / 海牙 / 1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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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追認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關於法庭內外有關民事及商務案對外國為通知之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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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74-10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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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公約的法文及葡文文本已刊登於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八日《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百一十六期第一組內。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4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有關《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命令,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有關通知書內容的修正,通知有關《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民商事件訴訟和非訴訟文件的國外送達公約》之中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第34/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塞爾維亞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摩洛哥王國、黑山、哥倫比亞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及哥斯達黎加共和國之間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第34/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巴西聯邦共和國之間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二組第25/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塞拜疆共和國之間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8/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第11/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巴拉圭共和國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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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26/99號通告,茲公布:作為《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保管人之荷蘭國王外交部透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檢察院。
- 第210/71號國令,追認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關於法庭內外有關民事及商務案對外國為通知之協約。
- 第4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 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之中文譯本
- 第34/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塞爾維亞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摩洛哥王國、黑山、哥倫比亞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及哥斯達黎加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8/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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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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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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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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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