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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5/96/M
- 公佈日期1996-05-27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2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規章;條例 / 社會保障 / 人員 / 職責;授予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服務時間 / 法律制度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負擔 / 散位 / 金錢補償 / 職務之終止 / 社會保障基金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 摘要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 頁數第984-986頁
- 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本法規適用於包括市政廳及財政自治實體在內的澳門公共機關及機構中,屬編制外散位制度且未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錄的工人及助理人員。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7/98/M號法令補充本法規,以規範編制外人員的社會保障情況。
從本法律生效起按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8/2006號法律規定,不再適用本法令關於編制外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人及助理人員。
本法令被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5/2007號法律修改第七條。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2010號法律修改第六條。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修改表述。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九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