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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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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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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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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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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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認別證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督 / 澳門 / 護照 / 葡萄牙 / 民事登記 / 登記與公證 / 外交部(里斯本)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1999 / 領事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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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若干關於澳門地區之葡國公民之權限授予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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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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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已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八十九期第一組A。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
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174頁內的更正書(第20/98號),更正外交部第260/98號法令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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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38/88號法令,核准各種護照之立法制度。
- 第112/91號法令,將澳門地區身份認別資料系統統一,並援引向所有居民發出一強制性身份證明文件。
- 第260/98號法令,將若干關於澳門地區之葡國公民之權限授予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
- 第77/GM/98號批示,命令重新公布外交部之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之中譯本(將若干有關本地區葡萄牙公民之權限賦予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
- 更正,外交部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之中譯本,該法令係經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八月二十八日第77/GM/98號批示重新公布
- 第733/98號聯合批示,訂定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開始發出葡萄牙公民普通護照之日期
- 第384-A/99號聯合批示,(外交部及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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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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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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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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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