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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7/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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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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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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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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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章程;通則 / 組織架構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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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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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15-2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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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39/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附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39/89/M號法令的《澳門貨幣暨簕兌監理署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廢止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的標題,而第五章、第六章及第七章,它們的標題分別為“監察委員會”、“財產及管理”和“一般規定”將轉成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的組成部分。
同時廢止附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39/89/M號法令的《澳門貨幣暨簕兌監理署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條文。
撤銷澳門貨幣暨簕兌監理署的協調委員會及澳門匯兌基金常設諮詢委員會,以及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39/89/M號法令所載的《澳門貨幣暨簕兌監理署章程》中增設第三十四條條文。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2/88/M號法令的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等規定不適用於澳門貨幣暨簕兌監理署。
本法令被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4/96/M號法令所廢止;第14/96/M號法令在準用方面如此說:提及經六月十八日第27/90/M號法令修改之六月十二日第39/89/M號法令附件所載通則之規定,視作提及本法規所核准通則之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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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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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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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