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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7/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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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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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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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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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保險業務;保險活動 / 保險 / 公司 / 代理辦事處 / 保險中介人 / 商業登記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保險種類表 / 處分;制裁;處罰 / 違法行為 / 合營組織 / 補充法律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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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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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18-7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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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所有法例,尤其是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6/89/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公佈的第43/89/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公佈的第66/90/M號法令及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第26/93/M號法令。對現廢止規定之準用,視為對本法規之相應規定之準用。
《商法典》、《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有關補足法例所載之規定補充適用於保險業務。
對在本法規生效之日仍待決之違法行為的訴訟程序,前法例繼續適用。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1/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1/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的名稱。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1/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二章、第五章第四節第二分節及第十章第二節的標題。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1/2020號法律的附件取代保險項目表第三節一般保險項目3至7項及第11項,以及第四節綜合險種編號IX的內容。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1/2020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六條d項、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第四款、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保險項目表第二節人壽保險J項。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全文。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令表述。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第一組第15/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二條g項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c項。
(第15/2024號法律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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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2015號法律,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
- 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 第21/2020號法律,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
- 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全文。
- 第38/96/M號法令,訂定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 第27/97/M號法令,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09/97/M號訓令,規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縮微攝影文件之活動。
- 第6/99/M號法令,設立私人退休基金之新法律制度。
- 第263/99/M號訓令,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一般條件及特定修件——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164/93/M號訓令。
- 第265/99/M號訓令,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之保險費表——廢止八月二十八日第244/95/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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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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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