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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8/89/M
  • 公佈日期
    1989-05-0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8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居留;居所 / 在本地區逗留 / 出入本地區 / 居住許可 / 身份證明文件 / 護照 / 文件 / 居留證 / 費用;稅率;收費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治安警察廳 /
  • 摘要
    關於進入、居留及定居澳門之規定--撤消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及四月九日第21/83/M號法令。
  • 頁數
    第2268-2287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及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21/83/M號法令。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1/89/M號法令將第五十條所定的期限延長六十日。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55/89/M號法令將上述期限改為一百二十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76/89/M號法令延長本法令的生效期至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第2/90/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