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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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8/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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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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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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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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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居留;居所 / 在本地區逗留 / 出入本地區 / 居住許可 / 身份證明文件 / 護照 / 文件 / 居留證 / 費用;稅率;收費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治安警察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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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進入、居留及定居澳門之規定--撤消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及四月九日第21/83/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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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68-22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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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及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21/83/M號法令。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1/89/M號法令將第五十條所定的期限延長六十日。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55/89/M號法令將上述期限改為一百二十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76/89/M號法令延長本法令的生效期至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第2/90/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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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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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