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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9/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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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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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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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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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仲裁 / 民事訴訟法典 / 訴訟費用法典 / 勞動訴訟費用法典 / 法律制度 / 勞動訴訟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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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仲裁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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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65-10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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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六二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副刊第44129號法令所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五百零八條至第一千五百二十八條之規定、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43809號國令所核准的《海外訴訟費用法典》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88/70號訓令修改的第45698號法令所核准的《勞動訴訟費用法典》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經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87/70號訓令修改的第45497號法令所核准的《勞動訴訟法典》第十五條之規定。
修改一九六二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副刊第44129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b項之規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9/98/M號法令修改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條,以及第二章和第三章之內容。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110/99/M號法令增設一章規定,由第三十九-A條、第三十九-B條及第三十九-C條組成。
本法令被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第一組第19/2019號法律所廢止。
(第19/2019號法律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第八十二條,該條文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