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3/76/M
  • 公佈日期
    1976-03-2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2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社團;團體 / 結社自由 / 公民自由 / 民事權利 /
  • 摘要
    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 頁數
    第522-523頁
  • 註記
    因本法令在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公佈時有誤,故將之重新公佈。
    一九三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八期第1901號法律、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9660號法令及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40166號法令,它們分別經第8126號部令、第14911號部令及第15987號部令所實施者,已不再適用於澳門。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23/76號批示制定有關社團登記的規則。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9/M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