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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76/M
- 公佈日期1976-03-20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2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社團;團體 / 結社自由 / 公民自由 / 民事權利 /
- 摘要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 頁數第520-522頁
- 註記因本法令在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公佈時有誤,故將之重新公佈。
一九三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八期第1901號法律、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9660號法令及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40166號法令,它們分別經第8126號部令、第14911號部令及第15987號部令所實施者,已不再適用於澳門。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23/76號批示制定有關社團登記的規則。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9/M號法律所廢止。
- 已更改-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