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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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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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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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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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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一般制度 / 規章;條例 / 廣播 / 電訊 / 衛星電視廣播服務 / 通訊衛星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費用;稅率;收費 / 罰款;罰金 / 公共服務 / 稽查;監督;監察 / 新聞司 /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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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發出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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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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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於公佈翌日生效。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自設立電信暨資訊技發展辦公室之日起,原由郵電局行使的電信領域權限轉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該等權限尤為:(一)輔助政府協調、監督和規劃電訊領域;(二)管理及監管無線電頻譜;(三)作為電訊領域的代表。
此外,在適用於電信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中對郵電局及其局長的表述,分別視為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其內容包括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6/M號法令;經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以及本法令內之相關條文。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6/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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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98/M號訓令,規定宇宙衛星電視有限公司獲准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訊服務。
- 第206/99/M號訓令,給予宇宙衛星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准照,以便建立及操作一衛星電視廣播系統。
- 第207/99/M號訓令,給予宇宙衛星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准照,以便建立及操作一衛星管理系統。
- 第21/2000號行政法規,將郵電局易名為「郵政局」,並使有關電信領域的權限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若干廢止。
- 第23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中華衛星電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信服務。
- 第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亞衛視有限公司”獲發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信服務的准照
- 第3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蓮花衛視傳媒有限公司”獲發准照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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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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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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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