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30/98/M
  • 公佈日期
    1998-07-1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 常設基金 / 預算 / 本地區總預算 / 分類;評核;評分 / 公共會計 / 公共財政 / 財政制度 / 市政機構 / 公共行政 / 預算命令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財政司 /
  • 摘要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頁數
    第826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41/83/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及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49/85號批示第三部分所載之規定。
    在本法規生效前已設立之常設基金,直至本經濟年度結束前仍受現廢止的法例管制。
    本法令被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6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