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1/77/M
- 公佈日期1977-08-20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4
- 生效狀況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人員任用 / 刑事預審法庭 /
- 摘要著對刑事起訴法庭之署任人員倘申請時准以現職真除。
- 頁數第995頁
- 註記第31/77/M號法令規定有關人士須在該法令頒佈後五日內提出申請,由於期間已過,不論是否有人被任用,該法令已屬失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 已更改-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