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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2/9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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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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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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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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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法律制度 / 銀行業務 / 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 / 銀行 / 應用;使用 / 官方語言 / 登記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商法典 / 廢止 / 儲金局 ; 郵政儲金局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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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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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612-36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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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15/83/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25/87/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40/90/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四七年一月十一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30689號法令及第11490號部長訓令、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32765號法令、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第42641號法令及第19841號訓令、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公佈的第35/82/M號法令、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15/83/M號法令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公佈的第59/83/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25/87/M號法令第十三條、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32/89/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80/89/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四款、一九九零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第119/90/M號訓令及一九九零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40/90/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條文。
根據之前的法例給予信貸機構之批准,若不與《金融系統法律制度》的規定相抵觸的,維持生效。
任何對被廢止規定的準用視為對《金融系統法律制度》相應規定的準用。
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第40/99/M號法令廢止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8/99/M號法令廢止第七條之規定。
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2號法律修改《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
本法令被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13/2023號法律生效前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的規定發出的通告及傳閱文件繼續有效,直至被取代或廢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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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2015號法律,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
- 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 第3/95/M號法律,規範有關金融及保險機構之合併及分立行為--廢止九月二十二日第九∕八六∕M號法律。
- 第128/2009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若干信用機構於二零零九年度的監察費。
- 第15/83/M號法令,管制財務公司活動。
- 第25/87/M號法令,規定澳門地區離岸銀行之設立或組織及其有關活動方式。
- 第80/89/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兌換制度一般規則及兌換商務。
- 第40/90/M號法令,關於規定資本及風險公司的組織、運作及活動。
- 第32/93/M號法令,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51/93/M號法令,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
- 第14/96/M號法令,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第15/97/M號法令,核准現金速遞公司(SEV)之設立及業務制度。
- 第38/97/M號法令,訂定兌換店之設立及業務之新制度。
- 第25/99/M號法令,核准財產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
- 第2/94/M號訓令,訂定一九九三年度信用機構及兌換店之監察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