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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32/93/M
  • 公佈日期
    1993-07-05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法律制度 / 銀行業務 / 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 / 銀行 / 應用;使用 / 官方語言 / 登記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商法典 / 廢止 / 儲金局 ; 郵政儲金局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頁數
    第3612-3640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15/83/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25/87/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40/90/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四七年一月十一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30689號法令及第11490號部長訓令、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32765號法令、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第42641號法令及第19841號訓令、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公佈的第35/82/M號法令、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15/83/M號法令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公佈的第59/83/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25/87/M號法令第十三條、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32/89/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80/89/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四款、一九九零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第119/90/M號訓令及一九九零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第40/90/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條文。
    根據之前的法例給予信貸機構之批准,若不與《金融系統法律制度》的規定相抵觸的,維持生效。
    任何對被廢止規定的準用視為對《金融系統法律制度》相應規定的準用。
    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第40/99/M號法令廢止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8/99/M號法令廢止第七條之規定。
    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2號法律修改《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
    本法令被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所廢止。
    (在第13/2023號法律生效前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的規定發出的通告及傳閱文件繼續有效,直至被取代或廢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