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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4/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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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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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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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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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章;條例 / 人員錄用;錄取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人員任用 / 職程與職務 / 甄選考核 / 地區治安部門 / 澳門保安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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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本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撤銷第133/76/M號、第92/77/M號、第25/78/M號、第63/79/M號、第67/79/M號、第109/81/M號、第181/82/M號、第1/83/M號及第77/84/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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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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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133/76/M號訓令、一九七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92/77/M號訓令、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25/78/M號訓令、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63/79/M號訓令、一九七九年五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67/79/M號訓令、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109/81/M號訓令、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181/82/M號訓令、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1/83/M號訓令及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77/84/M號訓令。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8/91/M號法令修改第九條及附表A的內容。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7/SAS/91號批示修改附件A 第二款所指的體重限制。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7/91/M號法律修改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19/92/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59/SAS/92號批示修改附件A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便對一九九二年度第三期地區治安服務投考人施行。本法令已被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54/98/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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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8/91/M號法令,關於更改投考地區保安服務一般或專業職程對應考人體能及健康狀況的要求事宜。
- 第27/SAS/91號批示,修改四月廿日第三四/八五/M號法令附件A三款所指之重量限制(從事地區治安服務之體格要求)。
- 第19/92/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十日第706/75/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核准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定第二十二條(治安服務訓練期)。
- 第59/SAS/92號批示,訂定一九九二年度第三期地區治安服務投考人之體重及肺壳量限制條件事宜。
- 第60/93/M號法令,修訂《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第三條及規條之附件A--廢止十二月十九日第七○六∕七五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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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133/76/M號訓令,核准「地區治安服務規則」。
- 第92/77/M號訓令,在七月二十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則第二六條及三二條各增設一款。
- 第25/78/M號訓令,修改七月廿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地區治安服務規則第二七條一款條文。
- 第63/79/M號訓令,在七月二十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第二四條一款內增設數項目。
- 第67/79/M號訓令,修改六月廿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第二八條二款內文。
- 第109/81/M號訓令,修正七月廿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則」第二七條條文。
- 第181/82/M號訓令,修正七月二十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第一七條條文。
- 第1/83/M號訓令,在七月二十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第二六條增設一款項。
- 第77/84/M號訓令,修正七月二十四日第一三三/七六/M號訓令核准之本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第四及二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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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