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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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4/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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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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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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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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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藥劑師 / 製藥業務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費用;稅率;收費 / 職業 / 時效 / 麻醉劑;麻醉藥品 / 精神科藥物;精神藥物 / 藥物依賴 / 毒癮 / 進口 / 出口 / 交通 / 廣告;宣傳 / 累犯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商業;貿易 / 應用;使用 / 水警稽查隊 / 澳門衛生司 / 諮詢委員會 (CONSELHO CONSULTIVO);諮詢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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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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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37-17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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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月首日生效。
廢止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0/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五款之規定。 本法規規定有關登記簿冊的措施應自本法規生效起三個月內實施。領有藥物產品進口、出口和批發之實體擬進口、出口、批發和分銷載於第一條所指表內的物質和製劑,應自本法規生效起三個月內取得有關許可。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4/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