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5/82/M
-
公佈日期1982-08-0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1 S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法令 / 銀行業務 / 貸款;信用;債權;學分 / 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 / 儲金局 ; 郵政儲金局 / 澳門發行機構 /
-
摘要管制在澳門地區銀行及信用活動的經營。
-
頁數第1357-1397頁
-
註記廢止一九七零年九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411/70號法令、一九七五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75號省令、一九七五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9/75號省令、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10/79/M號法令,以及廢止與本法規規定相抵觸的其他法例。刊登於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1657頁的更正書(第6/82號),更正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款的條文。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32/89/M號訓令規範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80/89/M號法令廢止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本法規第一部分的規定適用於受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40/90/M號法令管制的風險資本公司。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93/M號法令所廢止。
-
相關法規
- 第35/82/M號法令,管制在澳門地區銀行及信用活動的經營。
- 第8/83/M號訓令,將商業銀行及主事務所設在外地之商業銀行本地辦事處之稽查稅率訂定為百分之○.二。
- 第59/83/M號法令,管制本地區銀行及信用業務特殊情況。
- 第256/84/M號訓令,將商業銀行及主事務所設在外地之商業銀行本地辦事處之稽查稅率訂定為百分之0.2。
- 第56/85/M號訓令,採取有關八月三日第三五/八二/M號法令第七八條所規定商業銀行授信限額之措施。
- 第285/85/M號訓令,訂定一九八五年度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及找換店之稽查稅。
- 第9/86/M號法律,管制信用機構集中及分開之行為。
- 第3/87/M號訓令,訂定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及找換店一九八六年度之稽查稅。
- 第5/88/M號訓令,將一九八七年度所有商業銀行及總址設在外地的商業銀行的稽查率之計算百分比定為百分之0.3。
- 第4/89/M號訓令,訂定商業銀行,「離岸」銀行及找換店稽查稅。
- 第32/89/M號訓令,規定八月三日第三五/八二/M號法令第八十四條條文,並設立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活動必須遵守的條件--撤消三月十六日第五六/八五/M號訓令。
- 第40/90/M號法令,關於規定資本及風險公司的組織、運作及活動。
- 第14/90/M號訓令,訂定商業性銀行及在外地之商業性銀行場所之稽查稅計算百分比為0.3%。
- 第6/91/M號訓令,關於訂定一九九○年各商業銀行、離岸銀行、財務公司、銀號及找換店之稽查稅計算百分率為0.3%事宜。
- 第5/92/M號訓令,訂定一九九一年各商業銀行之監察費計算百分率訂為0.3%事宜。
- 第2/93/M號訓令,訂定商業銀行及總址設在外地之商業銀行一九九二年度的監察費之計算為0.3%。
-
已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