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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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5/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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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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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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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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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職責;授予 / 應用;使用 / 機動車輛 / 軍人 / 實物補助 / 相等;相同;同等 / 外聘人員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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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本地區以平常委任方式服務的軍人外聘人員給予其運輸自用車輛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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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6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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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21/96/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之規定。
經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37/95/M號法令修改之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60/92/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自用車輛運輸的規定,適用於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提供服務的軍人。
該法令給予以一般委任方式服務的軍人外聘人員自用車輛運輸權,由於特區成立之後再沒有服務於澳門的葡萄牙軍人,故該法令已失效。
隨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本法令不再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