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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6/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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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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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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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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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一般制度 / 民航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民用航空局 / 澳門國際機場 / 應用;使用 / 航空器 / 登記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人員 / 費用;稅率;收費 / 公司資本 / 民事責任 / 保險 / 法院 / 處分;制裁;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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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定澳門民用航空業務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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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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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第329/95/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法令第八條第一款所述的情況,該等情況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予以修改。
本法令被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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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6/95/M號法令,制定澳門民用航空業務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227/95/M號訓令,核准《澳門空中航空規章》(葡文縮寫為RNAM)。
- 第228/95/M號訓令,訂定使用澳門國際機場之費用。
- 第229/95/M號訓令,設立空運經營人技術資格證明之條件。
- 第327/95/M號訓令,訂定在澳門登記之公共客運航空器機艙內航行人員數目之下限。
- 第328/95/M號訓令,訂定使用澳門民用航空基礎設施或飛越屬澳門之空氣空間之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之民事責任限度。
- 第329/95/M號訓令,訂定空運經營人之最低公司資本及公司結構。
- 第282/96/M號訓令,訂定使用澳門國際機場應繳付之費用--廢止八月七日第228/95/M號訓令。
- 第25/2003號行政命令,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若干廢止
- 第11/2004號行政法規,空運人及航空器經營人的民事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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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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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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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