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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8/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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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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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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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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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罰款;罰金 / 違法行為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對外貿易 / 產地來源證 / 商品;貨物 / 罰款之分攤 / 公共收入參與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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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正之第50/80/M號法令(來源證)之若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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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20-13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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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早前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刊登時出現很多不正確之處。
修改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0/80/M號法令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等規定,以及增設第五十九 - A條條文。
廢止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1865號立法性法規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96/85/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四條。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7/87/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五十二條。
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二副刊第67/89/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3/93/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一條的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