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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8/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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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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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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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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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章;條例 / 兌換店;找換店 / 兌換 / 購買 / 出售;銷售 / 貨幣;硬幣 / 兌換制度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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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兌換店之設立及業務之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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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36-10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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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日起之一個月後生效。
兌換店受本法規的規定約束;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公佈的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內關於監管及監察費(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許可、登記及股東(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五條)、管理(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二條),章程之修改(第一百一十四條)及制裁(第一百二十一條至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兌換店的管制。
在本法規公佈之日已獲許可的兌換店,應在兩年內作出調整以符合新制度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十八條。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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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2015號法律,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
- 第3/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一九九九年度的信用機構、兌換店及現金速遞公司的監察費。
- 第2/2001號行政命令,訂定二零零零年度的金融公司的監察費。
- 第4/2002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銀行二零零一年度的監察費。
- 第3/2003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銀行二零零二年度的監察費。
- 第1/2004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各機構於二零零三年度的監察費
- 第2/2005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若干機構於二零零四年度的監察費。
- 第80/89/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兌換制度一般規則及兌換商務。
- 第32/93/M號法令,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第15/83/M號法令,管制財務公司活動。
- 第38/97/M號法令,訂定兌換店之設立及業務之新制度。
- 第39/97/M號法令,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 第15/97/M號法令,核准現金速遞公司(SEV)之設立及業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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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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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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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