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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39/89/M
  • 公佈日期
    1989-06-1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4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取消;消滅;撤銷 / 澳門發行機構 / 章程;通則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基金;資金 / 澳門匯兌基金會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解散澳門發行機構及設立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撤消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及十月三十日第63/82/M號法令。
  • 頁數
    第2354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1/80/M號法令及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63/82/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27/90/M號法令修改本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上述法令廢止《章程》的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之內容,而《章程》的第四章“監察委員會”、第六章“資產管理”及第七章“概則”則變成《章程》的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同時也廢止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透過第27/90/M號法令,撤銷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的協調委員會和澳門匯兌基金的常設諮詢委員會,並在上述《章程》內增設第三十四條條文。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4/96/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之規定,該規定係有關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的特定職能:在法律、法令、訓令、批示或其他規章性法規中提及前“公共企業 —— 澳門發行機構”時,均視作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本法令已被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4/96/M號法令廢止,有關準用定為:提及經六月十八日第27/90/M號法令修改之六月十二日第39/89/M號法令附件所載《章程》之規定,視作提及本法規所核准《章程》之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