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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76/M
  • 公佈日期
    1976-03-3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3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選舉 / 選舉活動 / 選民登記 / 立法會 / 澳門諮詢會 / 民政 /
  • 摘要
    訂定有關辦理選民登記及澳門立法會暨諮詢會成員之選舉應遵規則。
  • 頁數
    第413-435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562頁。
    本法令的新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曰《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副刊第1323頁。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8/84/M號法令修改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六十條之規定。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9/84/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的部分內容。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7/84/M號法令修改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10/88/M號法律廢止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
    對於澳門立法會暨諮詢會的選民登記,由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9/84/M號法令規範;而第9/84/M號法令後來被第10/88/M號法律所廢止。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4/91/M號法律廢止本法令中關於澳門立法會的內容。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51/91/M號法令廢止載於本法令內仍生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