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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7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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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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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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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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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選舉 / 選舉活動 / 選民登記 / 立法會 / 澳門諮詢會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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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有關辦理選民登記及澳門立法會暨諮詢會成員之選舉應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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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13-4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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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562頁。
本法令的新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曰《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副刊第1323頁。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8/84/M號法令修改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六十條之規定。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9/84/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的部分內容。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7/84/M號法令修改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10/88/M號法律廢止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
對於澳門立法會暨諮詢會的選民登記,由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9/84/M號法令規範;而第9/84/M號法令後來被第10/88/M號法律所廢止。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4/91/M號法律廢止本法令中關於澳門立法會的內容。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51/91/M號法令廢止載於本法令內仍生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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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