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uguês
LegisMac記錄
查看文本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78/M
公佈日期
1978-03-11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0
《公報》文本
葡文
生效狀況
廢止
敘述詞
法令
/
服務時間
/
教學人員
/
學校假期
/
摘要
訂定各級教育之臨時教員暑假期間為著一切法律效力計算為任教年資,但須在上一學年度擔任教員工作最少一八零天且無申請終結該項工作者。
頁數
第261頁
註記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67/99/M號法令所廢止。
相關法規
第19/76/M號法令,規定幼稚園、小學、中學預備班及中學臨時性教師有權領取服務津貼,完全與給予人員團體教師學校暑假之條件相等,但須在教學服務有一百八十天或以上者方可。
第4/78/M號法令,訂定各級教育之臨時教員暑假期間為著一切法律效力計算為任教年資,但須在上一學年度擔任教員工作最少一百八十天且無申請終結該項工作者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第67/99/M號法令,核准《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若干廢止。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