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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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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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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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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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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法院辦事處 / 高等法院 / 澳門審計法院 / 行政法院(澳門) / 司法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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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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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3-2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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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切載有與本法規相違背之規範之法律規定,尤其廢止: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460/73/M號命令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應為第460/73號命令且被錯誤陳述為法令)、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39/87/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85/89/M號法令第二十條、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第九十四條、一九九零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37/90/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第十條及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 305/95/M號訓令修改附表III之內容。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二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2/97/M號法令所廢止(本法規的第四章除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七十條第二款(5)項(廢止第四章)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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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6/87/M號法令,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
- 第85/89/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86/89/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職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1/92/M號法律,對法院辦公室、行政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組織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制訂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公務員的職程制度--撤銷九月八日第105/84/M號法令若干條及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九條二款。
- 第17/92/M號法令,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
- 第19/92/M號法律,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訂定高等法院辦公室、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辦公室及其有關技術輔助部門的組成和人員制度及章程。
- 第9/1999號法律,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