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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93/M
  • 公佈日期
    1993-01-1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法院辦事處 / 高等法院 / 澳門審計法院 / 行政法院(澳門) / 司法組織 /
  • 摘要
    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頁數
    第213-218頁
  • 註記
    廢止一切載有與本法規相違背之規範之法律規定,尤其廢止: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460/73/M號命令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應為第460/73號命令且被錯誤陳述為法令)、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39/87/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85/89/M號法令第二十條、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第九十四條、一九九零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37/90/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第十條及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 305/95/M號訓令修改附表III之內容。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二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2/97/M號法令所廢止(本法規的第四章除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七十條第二款(5)項(廢止第四章)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