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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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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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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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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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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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外交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領事關係 / 修改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編制 / 外交暨領事人員輔助中心 / 總督及政務司辦公室輔助部門 / 總督辦公室 / 領事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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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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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9-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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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公佈的第78/89/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並由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96/M號法令賦予新文本。
修改附於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9/95/M號法令及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41/90/M號訓令的總督辦公室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的人員編制。
總督辦公室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行政輔助部門有權執行接受領事或領事人員駐澳門的程序,以及執行因適用《外交人員通則》而產生的一切活動。
第4/96/M號法令賦予總督及各政務司辦公室的輔助部門若干涉及外交和領事人員的職能,並為此在其內增設一功能部門──駐澳門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由於有關輔助部門已不存在,故該法令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