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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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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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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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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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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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章;條例 / 海上安全 / 船舶登記 / 澳門港務廳 / 應用;使用 / 治安;保安;安全 / 手續費 / 違法行為 / 罰款;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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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確定在澳門港務局登記之船舶及船艇之安全船員人數之程序——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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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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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64/88/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經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45969號國令核准之《商船及漁船海員登記、受僱及船員人數規章》的第八編。港務局局長應在本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依職權修訂直至生效日已確定之船員人數。澳門港務局將該決定通知船艇之所有人,船東或法定代理人,並在作出通知之日起計六十日內發出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