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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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0/8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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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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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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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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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身份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治安警察廳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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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新的身份認別制度--撤銷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第6740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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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43-16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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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例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起生效,由該日起,將改為收取第一○條所訂之收費,即使有關之申請係於較早日期進行者六然。
廢止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6740號訓令,以及廢止所有其後曾修改該訓令的法規。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51/82/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的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6/92/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