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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0/99/M
  • 公佈日期
    1999-08-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1 I 2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商法典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營組織 / 商法 / 商品;貨物 / 稽查;監督;監察 / 執行委員會 / 民事訴訟法典 / 民事訴訟法 / 無償還能力 / 押;典當;質權 / 貸款;信用;債權;學分 / 合同 / 支票 / 支付;繳付 / 應用;使用 / 罰款;罰金 / 刑罰;處罰;處分 / 公證登記機關 / 金融市場 / 活動;股份 / 規範;規定;規條 / 商業登記 / 登記局局長 / 登記 / 利息 / 貨幣;硬幣 / 匯票與本票 / 銷售商標 /
  • 摘要
    核准《商法典》。
  • 頁數
    第2540-2739頁
  • 註記
    本法規及其核准的《商法典》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生效。但是本法典不適用對其生效之日已在法院待決之訴訟。
    在不影響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適用,廢止涉及《商法典》規定的所有法例,特別是:由一八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省及帝汶省政府公報》第十六期副刊公佈的一八九四年二月二十日的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由一八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法規核准的《商法典》第一條至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至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由一九零六年六月二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一九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的皇室訓令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律令;一九零二年一月四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一期公佈的一九零一年六月十二日的法律;一九零二年一月四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一期公佈的一九零一年十月十日的命令;一九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公佈的一九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具法律約束力的命令;一九一三年十月四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一九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第41號訓令;一九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十六期公佈的一九一五年九月六日第394號法律;由一九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十三期公佈的一九二七年二月一日第13115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澳門省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一九二七年一月十二日第13004號命令。由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四期公佈的一九二八年七月九日第15682 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二八年九月一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五期公佈的一九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15623號命令;一九五八年六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一九三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19490號命令;由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九期公佈的一九三一年八月十九日第20235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19638號命令;一九三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二期公佈的一九三零年二月十七日第17969號命令;由一九四一年六月七日公佈的第9811號部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三九年八月十七日第29833號法令,兩個法規均刊登於一九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七期;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的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五日第48744號法令;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公佈的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第397/71號法令;由九月十四日第534/72 號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五月十日第154/72號法令,兩個法規均刊登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一九七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公佈的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八日第598/73號法令;由一月二十六日第49/74號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679/73號法令,兩個法規均刊登於一九七四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公佈的第31/83/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副刊公佈的第11/87/M 號法令;一九八九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公佈的第24/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4/92/M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2/93/M 號法令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2/93/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6/95/M號法令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6/96/M號法令的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商法典》的規定並不廢止對其規範之事宜訂定特別制度的法律規定。
    法律或合同規定援用經本法規廢止或納入之法律規定時,視為援用《商法典》之相應規定;但基於對法律或合同規定之解釋而應採用不同解決方案者除外,如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四條(關於匯票、本票及支票之公約)、第五條(在匯票、本票及支票上之利率)、第七條(對《商法典》之修改)、第八條(關注委員會)、第九條(時間上之適用)、第十條(不容許之合同條款)、第十一條(高業名稱之更改)、第十三條(商業形式之合夥)、第十四條(對公司之提述)、第十五條(一人多票)、第十六條(授權之失效)、第十七條(資本下限)、第十八條(資本上限及股東人數之上限)、第十九條(欠缺登記之不當情事)、第二十條(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中之法人)、第二十一條(自有股或股份)、第二十二條(關於控權出資之通知)、第二十三條(相當於半數資本之虧損)、第二十四條(與《商法典》一致)、第二十五條(適用於特別程序之規則)、第二十六條(法律代辦)、第二十七條(現有之合營組織變更為經濟利益集團)、第二十八條(手續費)。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8/99/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3667頁內的更正書(第38/99號),更正葡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699頁內的更正書(第41/99號),更正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116頁內的更正書(第49/99號),更正中文及葡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修改第40/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新條文載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6/2000號法律的附件一;同時修改經《商法典》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及第三百八十九條,新條文載於同一法律的附件二;同時修改經《商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的葡文本,新條文載於同一法律的附件三。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6/2000號法律廢止第40/99/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商法典》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09號法律廢止《商法典》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三款g項及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09號法律修改《商法典》的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五十四條和第四百六十七條。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09號法律在《商法典》內增加第四-A條、第三百二十三-A條和第四百三十二-A條。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4/2015號法律修改《商法典》的第一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一十六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以及第二卷第一編第五章第七節的標題。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4/2015號法律廢止《商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b項、第四百一十一條、第四百一十二條、第四百一十八條及第四百一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