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1/89/M
- 公佈日期1989-06-19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5
- 生效狀況不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期限;期間 / 居留;居所 / 在本地區逗留 / 出入本地區 / 身份證明文件 / 護照 / 文件 / 居留證 / 費用;稅率;收費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 摘要關於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第50條所指之規定延期六十天。﹝關於進入、居留及定居澳門之規定﹞
- 頁數第3296頁
- 註記將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8/89/M號法令第五十條所定的期限延長六十日。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50/89/M號法令將第一條所定的期限改為一百二十日。
本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76/89/M號法令默示廢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