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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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1/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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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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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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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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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制度 / 高等教育;大專 / 高等教育機構 / 私校教育 / 教學;教育 / 教育 / 運作 / 課程 / 學歷認可 / 學歷對等 / 學歷 / 大學學位 / 修改 / 學習計劃 / 綱要法 / 職責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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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住所設在澳門地區以外之機構從事高等教育活動之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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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81-28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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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於本法規生效之日已在本地區開展任何遙距教育模式之高等教育活動的私立教育機構受本法規設定的制度約束;因此,該等教育機構應於三個月內使有關情況符合規範,否則有關活動被強制終止。
賦予總督專屬權限執行上述規定的處罰事宜,並且在本法規範疇內喪失兩年申請從事高等教育活動許可權利。
由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公佈的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公佈的第11/91/M號法令第八章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所有本法規無特別規定之情況。
本法令被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0/2017號法律所廢止,但本法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的規定繼續生效,直至被適用的高等教育法例替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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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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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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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