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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2/8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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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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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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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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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組織架構 / 行政暨公職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居留證明書 / 生存證明書 / 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 / 退休與撫恤 / 土地委員會 / 押店;當鋪 / 教育文化司 / 行李證明書 / 通知;通報 / 辦公室的部門 / 身份證明文件 / 旅行證件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人事管理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取消;消滅;撤銷 / 民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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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撤銷民政廳、澳門及海島市行政局以及路環行政分所,並設立行政暨公職署,葡文縮寫為S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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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04-2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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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2281頁。
廢止仍在生效的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23229號法令核准的《海外行政改革》第十二條至第四百零六條及第五百六十條至第五百七十三條、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46982號國令核准的《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
全面廢止與本法令規定相抵觸的所有規定,尤其是: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五十一期第44號立法性法規、一九三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期第534號立法性法規、一九四一年八月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一期第4190號訓令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一九五八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6228號訓令、一九六零年十二年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43340號國令第六十一條、一九六一年五月五日的第18號部級法規、一九六一年九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公佈的第43896號國令、一九六一年九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6801號訓令、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1518號立法性法規第三條、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44241號國令、一九六二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4356號國令、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48420號國令、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48792號國令、一九七零年二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49/70號國令、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9/73號立法性法規第四條、一九七七年四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46/77/M號訓令、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11/78/M號法令。
在未修訂一九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的(一九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訓令核准的《澳門市押店章程》前,該章程規定的權限將由財政司執行。
根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五副刊第62/83/M號法令第二十條的規定,撤銷行政暨公職署的認別檔案科。
根據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4/84/ADM號批示,保留為本地區以外使用的居留證明書的發出權限(第五條訂定生存證明書的式樣──雙語印件)。
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的立法會第2/84號決議修改本法令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後追認本法令。
根據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公佈的第30/84號批示中止立法會第2/84號決議所作出的追認。
由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56/86/M號法令廢止第十七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60/86/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27/92/M號法令修改按第二十二條賦予的退休金及撫卹金金額。
由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23/94/M號法令撤銷為對外及入籍程序而發出居住證明書的權限內容,有關權限分別轉予市政機構及澳門身份證明司。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63/95/M號法令廢止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9/98/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本法令已被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