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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2/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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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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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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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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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特徵;特性 / 停車場;停車位 / 大廈 / 旅館業場所 / 稅捐與稅項 / 價格 / 建築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工務運輸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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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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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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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41/80/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61/87/M號法令及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1/89/M號法令。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副刊第54/89/M號法令修改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根據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95/GM/89號批示訂定一九八九年每平方米建築成本的平均值。
根據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67/GM/92號批示訂定一九九二年每平方米建築成本的平均值。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62/92/M號法令修改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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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89/M號法律,給予總督立法許可設立及訂定對在大廈無保留停車空間之繳付補償金之計算方式。
- 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 第95/GM/89號批示,關於確定一九八九年以每平方米計算之建築成本平均值,以便計算按照六月廿六日第四二/八九/M號法令規定之特別稅捐。
- 第67/GM/92號批示,關於訂定一九九二年每平方公尺的平均建築成本,以取代強制性預專供車輛停泊之區域。
- 第94/GM/92號批示,訂定建築價格每平方尺之平均數值--撤銷六月八日第六七/GM/九二號批示(代替在將要興建樓宇內必須保留泊車面積之要求)。
- 第25/GM/95號批示,訂定民用建築每平方米之成本平均價值,價值“C”(代替在將興建之樓宇內預留停車場面積)--廢止第94/GM/92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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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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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