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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3/84/M
  • 公佈日期
    1984-05-1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1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職責;授予 / 家庭津貼 / 各類津貼(報酬) / 印刷品;印件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 摘要
    訂定家庭津貼給予條件--撤消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858號立法性法規第四九、五○、五三、五八及六二條條文、六月十九日第22/76/M號法令及八月十二日第14/78/M號法律。
  • 頁數
    第1025-1028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三期副刊第858號立法性法規的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也廢止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22/76/M號法令及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14/78/M號法律。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253/85/M號訓令修改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