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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3/90/M
  • 公佈日期
    1990-07-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1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修改 / 運作 / 法律制度 / 人員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總秘書;秘書長 / 委員;理事 / 秘書 / 組織架構 / 環境委員會 / 環境保護 / 勞工事務室 /
  • 摘要
    修改九月十一日第59/89/M號法令第二及第八條條文事宜。
  • 頁數
    第2859頁
  • 註記
    修改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59/89/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129/GM/90號批示的規定,將本法規所規定的技術辦公室以項目組的形式運作。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98/M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