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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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3/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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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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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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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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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運作 / 法律制度 / 人員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總秘書;秘書長 / 委員;理事 / 秘書 / 組織架構 / 環境委員會 / 環境保護 / 勞工事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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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九月十一日第59/89/M號法令第二及第八條條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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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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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59/89/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129/GM/90號批示的規定,將本法規所規定的技術辦公室以項目組的形式運作。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98/M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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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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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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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