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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3/97/M
- 公佈日期1997-10-20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2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徵收 / 土地 / 住宅大廈 / 賠償 / 公益;公共利益 /
- 摘要充實公用徵收法律制度─一若干癈止。
- 頁數第1210-1232頁
- 註記本法規於公佈三個月後生效。
廢止刊登於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第2030號法律和第2063號法律,以及由第421/72號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第576/70號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至第八章之規定,該訓令及法令均刊登於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0/2013號法律修改第十五條第二款。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修改表述。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六十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