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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3/99/M
  • 公佈日期
    1999-08-16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廢止 / 著作權 / 著作權法典 / 法律保護 / 失效 / 公產 / 期限;期間 / 商業;貿易 / 出版;公佈 / 澳門文化司署 / 教育 / 出版 / 罰款;罰金 / 知識考核 / 支付;繳付 / 稽查;監督;監察 / 出售;銷售 / 法定存檔 / 歷史檔案館;歷史檔案室 / 澳門國立圖書館 / 報紙 / 錄音製品 / 錄像製品 / 音樂 / 電腦程序;電腦程式 / 公民自由 / 文件複製 / 知識產權 / 藝術作品 / 文學 / 攝影 ; 拍照 / 違法行為 / 信息學;電腦學;資訊 / 經濟司 /
  • 摘要
    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若干廢止。
  • 頁數
    第2890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刊登於一九七二年一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46980號法令和第679/71號訓令。廢止一九三零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五期公佈的第13725號命令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19/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4/85/M號法律及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7/98/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關於對著作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二百一十七條。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2012號法律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五編第三章,並增設第一百四十六–A條、第一百七十–A條、第一百七十三–A條及第二百–A條條文。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第一組第5/2012號法律廢止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三條條文。
    根據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2012號法律之規定,重新刊登本法令的全文。
    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4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被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